壹、房客若已經付了定金,房東事後卻不肯租了,應依下列二種情形分別處理:
一、若當事人已經約定處理方式,就應優先依照該方式處理。例如,約定「房東應返還定金」、或者「房客可以加倍請求返還」…等。
二、若是沒有上開約定的處理方式,就應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處理。適用法律的結果,房東應加倍返還定金。
貳、參考法條
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
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﹕
一、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
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三、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
四、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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